施工项目用监理要求,监理单位施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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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代赈项目具体要求?
1.以工代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中,除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要求的要素外,应专门明确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金额(应发放劳务报酬总额占中央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5%),应专门明确项目拟用工工种和工时,拟吸纳当地务工人员来源、数量和构成(包括脱贫人口、易地搬迁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监测对象数量),应在施工方式中明确“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能用当地群众的尽量不用专业队伍”,应在项目概算(预算)表中专门对应发放劳务报酬金额予以单列。
2.省、市、县发展改革(以工代赈,下同)部门分解下达以工代赈项目计划的文件中,应专门对组织当地群众务工、“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能用当地群众的尽量不用专业队伍”予以强调,并对“在确保劳务报酬发放金额不低于该项目中央投资15%的基础上,尽可能进一步提高占比”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四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列入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在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择,并优先安排深度贫困乡村的项目和群众参与积极性高、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第十五条 以工代赈建设项目应当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特别是扶贫专项规划相衔接。项目应当完成前期工作,审批手续齐全,地方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六条 以工代赈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项目由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履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手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合规性负责,并根据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大小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项目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县。 第十七条 以工代赈项目主要依靠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在项目前期工作和计划安排中,应结合当地农民务工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各地区、分行业劳务报酬标准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八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成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农民积极参加工程建设,并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农民参加。尽量提高劳务报酬占总投资比重,做好劳务报酬发放工作。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拖欠。 第十九条 以工代赈项目应当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设计,并组织施工。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求,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除技术复杂等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可以不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落实后期管护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招标、施工、监理、财务、验收等档案的管理,长期保存劳务报酬发放档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和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分别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第3号)有关规定管理。以工代赈项目的具体补助标准可在国家控制范围内由各省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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