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澄清不澄清,要求澄清不澄清什么意思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要求澄清不澄清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要求澄清不澄清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不可以。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如果评标委员会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作出以下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招标相关的很多法规均有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此规定如下: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不能接受投标人的主动澄清说明吗?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如果评标委员会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作出以下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招标相关的很多法规均有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此规定如下: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答疑与澄清有何区别?
澄清是针对招标文件文字表述不明确的地方。答疑是对质疑的回答,而质疑不是对招标文件表述的不明确,而是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针对本题)损害到投标人的权益。(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2条)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要求澄清不澄清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要求澄清不澄清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